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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26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韩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百隆广场A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称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处理方式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