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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达武诉被告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达武,大方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99号原告彭达武,男。被告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慈善街。法定代表人:黄家发,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饶,大方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汪诗鹏,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达武诉被告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彭达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达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达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燃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