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梁鸿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68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被执行人:梁鸿锋,男,汉族,1995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关于被执行人梁鸿锋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刑初607号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刑终508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和裁定,被执行人被告人梁鸿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梁鸿锋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梁鸿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梁鸿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梁鸿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邱 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