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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西彤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彤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彤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81号汾东商务楼604、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守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大学路717号悉奥科技中心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良,男,该公司职员,住临安市锦北街道新联村长桥3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海啸,男,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竹林新村65号。身份证号:×××。上诉人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上诉人山西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