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大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大东,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大东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7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6月下旬,被告人林大东伙同苏美娟(另案处理)在瑞安市莘塍街道营塍居民区第二幢西至东第五间民房内,召集多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约3%—4%的比例抽取头薪,期间陆续赌博约六十天,每天抽取头薪1000余元,共抽取头薪约60000元。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林大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大东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大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大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吴某、占某1、冯某、林某1、林某2、占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大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大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大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林大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