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玉香、薛金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香,薛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贾玉香,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薛金宝,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贾玉香与薛金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