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谢承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谢承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603号原告:沈某,男,200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姚某(系沈某父亲),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扬,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承芝,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承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为244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芙蓉书 记 员  赵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