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桑茂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熊白公路。法定代表人雷大荣。被执行人:雷大荣,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熊河镇熊白公路证号为江国用(2013)第35100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权证号为江陵房权证熊河镇字第××号、第××号房屋及地上构筑物进行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陵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4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国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