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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7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港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与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繁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港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繁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7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港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干诺道西88号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少霞,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景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某室。 法定代表人:张水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繁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某栋。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港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繁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925144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处置被执行人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繁荣投资有限公司52.38%股权。本院经摇珠委托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的现值进行评估并作出深中锋评字第(2017)第0201号资产报告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0262800元。本院已将评估报告送达本案当事人及目标公司即繁荣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各方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繁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水生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2017年7月31日,本院以上述股权评估价的70%即人民币154183960元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导致流拍。2017年8月28日,本院以第一次起拍价的80%即人民币123347168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再次流拍。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抵偿债权。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北京邦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繁荣投资有限公司52.38%股权作价人民币12334716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港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所有,由此产生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074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其表示因繁荣投资有限公司已吊销,无法办理过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本案债权总额已超过上述股权的抵债金额,并书面同意放弃追偿剩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所查证到的财产已经全部处分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书面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故此,本院(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