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志慧、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慧,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志慧,女,194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969号。法定代表人徐孝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慧与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