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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刘春峰、邵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珍,刘春峰,邵启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749号原告:孙桂珍,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刘春峰,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邵启银,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219012XW。代表人:胡新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珍诉被告刘春峰、邵启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孙桂珍负担。审 判 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