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与马麻乃、马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马麻乃,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674号原告: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地址:兰州市嘉峪关东路45号(东区21号),注册号:620100600094233(1-1)。法定代表人:马德成,男,东乡族,出生于1982年12月7日。身份证号:6201041982********。系托运部业主。被告:马麻乃,男,回族,现年30余岁,住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大场***号,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马英,男,回族,出生于1986年10月2日,住广河县买家巷镇曾家村曾家上社**号,系甘N.358**号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身份证号:6229241986********。原告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诉被告马麻乃、马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因原告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法定代表人马德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98元,免于原告兰州鸿成货物托运部负担。审 判 长 陈克云审 判 员 裴生龙人民陪审员 沙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