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开耀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开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4号罪犯张开耀,绰号“阿达”,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开耀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56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获得考核积分1267分。考核期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获得考核积分1777分,兑换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开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