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25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显健与陈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健,陈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25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显健。被执行人:陈兴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显健与被执行人陈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兴海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显健借款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合计424052元。被执行人陈兴海用其位于机场大道桂香园小区29栋101号房屋作价265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显健,余款159052元从2017年11月起每月22日前履行10000元,并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同时,申请执行人陈显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2577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2577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