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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美凤、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凤,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美凤,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秀萌,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美凤与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8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车位;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又查,被执行人李秀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套房一套地下室车位一处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1号]查封,目前在司法处置中。另查,被执行人李秀萌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闽0303执114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秀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