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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爱姣与曹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爱姣,曹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汪爱姣,女,1955年出生,汉族,务农,住监利县上车湾镇。被执行人曹继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上车湾镇。本院在执行汪爱姣与曹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平 俊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