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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执行麦卫忠、李春松、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卫忠,李春松,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8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霞,女,汉族,45岁。被申请人:麦卫忠,男,汉族,46岁。被申请人:李春松,男,汉族,57岁。被申请人:张志强,男,汉族,39岁。李霞与麦卫忠、李春松、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黑0521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冻结李霞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800020121001332995工资卡冻结期限一年。李霞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麦卫忠、李春松、张志强未依法履行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890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李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李霞申请解除对本人提供担保的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霞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800020121001332995工资卡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