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章万欣与陈蕾、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万欣,陈蕾,李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672号原告:章万欣,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忠东,赣州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蕾,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李世勇,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万欣与被告陈蕾、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万欣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万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万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免予收取),由原告章万欣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