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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传红、邓素芬、曾华清、祝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传红,邓素芬,曾华清,祝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杨传红,男。被执行人:邓素芬,女。被执行人:曾华清,男。被执行人:祝久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传红、邓素芬、曾华清、祝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传红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99963元,利息134438.97元,并承担了执行费3600元。据此,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