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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行审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宋瑞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宋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245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宋瑞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执行人宋瑞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宋瑞林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占用龙口市诸由观镇南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房,总占地面积341.04平方米,所占地为基本农田,属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宋瑞林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341.04平方米集体土地,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1.0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宋瑞林。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龙国土资催告字(2015)73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宋瑞林死亡,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思凯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