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爱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爱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793号原告: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新城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15813600。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轩,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焕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严爱华,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爱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捷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