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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镇、李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镇与被执行人李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