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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6612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沙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沙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61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1043667M,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160号。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文磊、袁洁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沙金华,男,1978年11月15日生,住靖江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沙金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