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津县银城街道南屯子居民委员会二组与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银城街道南屯子居民委员会二组,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7行初31号原告夏津县银城街道南屯子居民委员会二组。负责人张作信,组长。被告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韩文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泽立,副书记。原告夏津县银城街道南屯子居民委员会二组诉被告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做协调工作,原告补偿问题已得到解决。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银城街道南屯子居民委员会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