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建军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军,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351号申请人:姚建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申请人姚建军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建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姚建军已提供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可唯书 记 员 范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