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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厉书陆与厉祥建、孙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书陆,厉祥建,孙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624-1号原告:厉书陆,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祥建,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孙芹,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书陆诉被告厉祥建、孙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厉书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书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书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厉书陆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董可娜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