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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晓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4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晓萍、卢雪燕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丰尚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嵊州市丰尚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嵊州市丰尚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