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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来仁、齐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来仁,齐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来仁,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齐淑云,女,汉族,44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来仁、齐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