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乐建利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建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建利,男,1963年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阳县。1998年至2004年先后担任村副主任、村主任,2005年至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无前科。辩护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乐建利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陕09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乐建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继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乐建利及其辩护人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效梅审 判 员 黄 侠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