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5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