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厚宝与被告张强、管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宝,张强,管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41号原告:张厚宝,住南京。被告:张强。被告:管莉。原告张厚宝诉被告张强、管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厚宝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厚宝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