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敏、俞骁桐等与上海昆昊木业有限公司、XX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敏,俞骁桐,黄伟解,庄建勇,罗柏春,钱海峰,周菊林,蔡金龙,黄路峰,黄文健,张健明,陈孙期,李跃中,陆云华,孙作怡,倪德明,薛桦,李立夫,XX,李熙土,上海昆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122号原告:俞敏,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俞骁桐,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黄伟解,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庄建勇,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罗柏春,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钱海峰,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周菊林,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蔡金龙,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黄路峰,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黄文健,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健明,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孙期,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跃中,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陆云华,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孙作怡,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倪德明,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薛桦,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李立夫,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上述十八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熙土,男,194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昆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熙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敏、俞骁桐、黄伟解、庄建勇、罗柏春、钱海峰、周菊林、蔡金龙、黄路峰、黄文健、张健明、陈孙期、李跃中、陆云华、孙作怡、倪德明、薛桦、李立夫与被告XX、李熙土、上海昆昊木业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敏等十八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敏、俞骁桐、黄伟解、庄建勇、罗柏春、钱海峰、周菊林、蔡金龙、黄路峰、黄文健、张健明、陈孙期、李跃中、陆云华、孙作怡、倪德明、薛桦、李立夫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燕审 判 员 范培华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