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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与赵森林、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赵森林,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87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8596285W。负责人:何灿荣。委托代��人:陈维坚,系原告职员。被告:赵森林,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6856K。法定代表人:孙婉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森林、赵文顶、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世纪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维坚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434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赵森林驾驶豫P×××××号重型牵引车及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案外人钟庆窝驾驶粤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森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庆窝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此事故中造成粤X×××××号车损失166444元,因粤X×××××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粤X×××××号车车主钟庆窝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案号为(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775号),经法院判决原告需要向钟庆窝支付赔偿款164344元,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已于2016年1月27日向钟庆窝支付粤X×××××号车辆损失1643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法第六十条,原告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因被告跨世纪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即原告取得对被告赵森林、跨世纪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但是均被以多种理由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提起本案之诉。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1份,复印件),被告赵森林驾驶证、跨世纪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1份,打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复印件)。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银行转账记录(2份,打印件)。4、收据(1份,原件),照片(4份,打印件)。被告赵森林、跨世纪公司没有答辩亦没有证据提供。被告赵森��、跨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证据3的转账凭证与证据4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赵森林驾驶豫P×××××号重型牵引车及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钟庆窝驾驶粤X×××××号车辆、卢刚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森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庆窝、卢刚不承担事故责任。钟庆窝就粤X×××××号车辆的损失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查明钟庆窝就粤X×××××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X97068号车辆的损失为166444元,扣减交强险赔偿的2100元,判决原告赔偿164344元予钟庆窝。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钟庆窝赔偿了164344元。并查明,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是被告跨世纪公司,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是赵文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赵森林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粤X×××××号车辆的损失164344元,从而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求偿的权利,故被告赵森林应向原告赔偿粤X×××××号车辆的损失164344元。关于被告���世纪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跨世纪公司作为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跨世纪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跨世纪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森林、跨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森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4344元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森林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