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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审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公路管理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审复3号复议申请人(原被执行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兵,该局工作人员。复议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行审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一案的复议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子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