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黄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13014579375R。法定代表人:黄智勇,院长。被执行人:黄刚,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黄刚(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因开设赌场罪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赣031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黄刚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尚在赣西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1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附加刑的执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宏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