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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秀与朱水录、高莲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朱水录,高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84号申请人郑秀,女,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朱水录,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高莲枝,女,蒙古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17)第00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朱水录、高莲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水录、高莲枝的存款或收入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水录、高莲枝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