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窦学刚与李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学刚,李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7266号原告窦学刚被告李刚原告窦学刚诉被告李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