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初98号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昌邑区虹园新村*期**号楼*号商业网点。代表人:王慧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男,1950年7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昊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省昌邑区保定路1-6-111号。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富民市场地税*号楼。负责人:于新喜,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经营者,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一委**组。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商贸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以下简称锦丰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经营者于新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昊泰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丰烟酒商店停止侵权,赔偿昊泰商贸公司损失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昊泰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昊泰商贸公司是牛栏山白酒第15615869号注册商标在白山市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和销售代理商,自2016年以来,锦丰烟酒商店发现市场上经常假冒牛栏山白酒在销售,遂投入调查成本进行调查后发现,锦丰烟酒商店总是使用其面包车向终端零售店销售假冒的牛栏山白酒,遂向工商机关举报锦丰烟酒商店的侵权行为。2017年6月15日,白山市工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对锦丰烟酒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扣押了锦丰烟酒商店正在经营的,在酒瓶瓶身上使用商标注册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以下简称牛栏山酒厂)第15615869号注册商标的白酒2瓶,并对锦丰烟酒商店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查办,锦丰烟酒商店仅供述其是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假牛栏山酒4箱(每箱12瓶)已经销售完了。在工商执法人员查办该案件期间,2017年6月17日,昊泰商贸公司发现锦丰烟酒商店仍使用其流动售货车继续装有侵权商品1箱并向零售终端进行销售,昊泰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忍无可忍出面制止其侵权行为,但锦丰烟酒商店蛮横辱骂欧打昊泰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昊泰商贸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制止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锦丰烟酒商店售货车上的1箱假牛栏山酒交由浑江工商分局查处。经工商机关委托鉴定证实,锦丰烟酒商店经营的该白酒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也未许可锦丰烟酒商店在其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第15615869号注册商标。锦丰烟酒商店擅自使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第15615869号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牛栏山白酒的良好声誉,侵占了牛栏山白酒的市场份额,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锦丰烟酒商店长期经营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导致白山市消费者误购误用锦丰烟酒商店的假冒伪劣商品,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并且,在工商机关已经对其违法行为调查立案查扣了少量假牛栏山酒之后,锦丰烟酒商店仍然继续销售其隐藏在经营场所之外未被工商机关发现的假冒牛栏山白酒,而且昊泰商贸公司发现其继续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时,锦丰烟酒商店还使用暴力侵害昊泰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极其恶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以及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昊泰商贸公司的诉请。锦丰烟酒商店辩称,去年过年时在网上买了2箱牛栏山酒,感觉价格合理,让带3证,酒发回来后没有3证,没敢卖这酒,想自己喝看看有没有区别。今年7月份来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有人举报锦丰烟酒商店有假酒,把带牛栏山字样的酒全部贴上封条,告诉不让动。父亲节那天将喝剩下的酒装车准备拿回家自己喝,当天上午有个饭店要牛栏山酒,锦丰烟酒商店去繁华商店进了1箱酒准备给饭店送去,刚到饭店,老板没给钱,进来2个人说这酒是假酒。是把以前的酒拿串了,想跟他解释,他不听,动手打了起来。前后2次工商和公安局到锦丰烟酒商店看都没有假酒。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牛栏山酒厂取得第15615869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2014年6月15日,牛栏山酒厂与昊泰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号:第866912号、第974749号、第3411800号、第10116254号以及本合同生效后牛栏山酒厂新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白酒商品。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吉林市行政管辖区、延边自治州管辖区、白山市行政管辖区。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商标使用许可费用:每年使用费100万元。2017年4月8日,牛栏山酒厂与昊泰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商标为牛栏山酒厂具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及本合同生效后新核准注册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白酒商品及广告牌匾、宣传、服务上使用。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吉林市行政管辖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管辖区、白山市行政管辖区。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商标使用许可费用:年许可使用费30万元。对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地域内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昊泰商贸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维权请求内容及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机关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事宜,自行承担维权法律责任。昊泰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行政等案件,昊泰商贸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写明,样品名称: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Udp送样部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知识产权保护部。样品来源: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销售十科。商标:牛栏山。样品状态:液态、玻璃瓶、原装。生产日期或批号:20161201201-AK41-71。鉴定日期在:2017.07.06-2017.07.09。产品技术鉴定结论:“1.经鉴定,我厂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该样品批号不可追溯。2.经专业检验人员分析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3.经专业品评人员确认,该样品感官不符合我厂该产品风格特点。综合鉴定结论:该样品非我厂产品。”昊泰商贸公司向本院举证:1.2017年1月18日与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侵权调查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昊泰商贸公司将调查牛栏山商品和商标被侵权信息的事宜,委托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委托。委托费用:每年5万元,昊泰商贸公司付现金,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据。2.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收昊泰商贸公司侵权调查委托费5万元收据1张。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取得了第15615869号商标注册证,在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内与昊泰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昊泰商贸公司在白山市行政管辖区使用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的白酒,并约定对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地域内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昊泰商贸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昊泰商贸公司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锦丰烟酒商店销售非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Udp)具有主观过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第二款“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昊泰商贸公司要求锦丰烟酒商店停止侵权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昊泰商贸公司要求锦丰烟酒商店赔偿损失3万元问题,因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锦丰烟酒商店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昊泰商贸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锦丰烟酒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对赔偿数额酌定1万元。综上,锦丰烟酒商店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昊泰商贸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商标注册证第15615869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Udp)的侵权行为;二、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驳回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7元,由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负担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华审 判 员 刘巍丹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芦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