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灿浩与山东蓝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浩,山东蓝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558号原告:刘灿浩,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山东蓝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淄博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园B座8楼803、805、806、807。负责人:孔德永。原告刘灿浩与被告山东蓝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刘灿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灿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刘灿浩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