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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士梅与被告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梅,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保74号申请人:郭士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邵庄村委华景新城*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28241971********。被申请人: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重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69288550XC。法定代表人关向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关向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柏城镇粮食局车队,身份证号:4128241977********。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士梅与被告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34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及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立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翔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