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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8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5号之三申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北环路新建铁路规划开源街第16栋1单元26层2603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薪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9层1900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标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25,334.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