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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921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负责人:张旻,行长。被告:陈玮,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规定的时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