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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良柱与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柱,桂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323号原告:谢良柱,男,汉族,农民。被告:桂海菊,女,汉族,农民。原告谢良柱与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谢良柱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良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铭雪人民陪审员  汪正印人民陪审员  汪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