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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国泉与黄建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泉,黄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152号原告:蔡国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黄建兵,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国泉与被告黄建兵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国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蔡国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国泉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