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荣华、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荣华,朱立新,刘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96号申请人:江荣华,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立新,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本龙,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江荣华与朱立新、刘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荣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立新、刘本龙支付执行款157870.00元,现朱立新、刘本龙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道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