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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6号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6号甲。法定代表人刘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交易B区四厅***室。法定代表人马伟,职务不详。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9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092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隆太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060921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东元路支行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91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