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燕与沈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沈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757号原告:胡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沈妙林,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胡燕与被告沈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沈妙林返还原告胡燕借款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沈妙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胡燕借款12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原告胡燕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妙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燕借款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由被告沈妙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