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扎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扎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192号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绵竹镇通棉路2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66783685U。法定代表人:梁晓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巍,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杨扎巴,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扎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