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刑初82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至2014年担任洛川县原秦关乡抗家塬支部书记。2017年6月因涉嫌贪污罪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洛川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下称洛川县扶贫办)在洛川县原秦关乡抗家塬村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该项目内容:23户贫困户发展养殖业;项目投资:扶贫资金115000元,每户补助资金5000元。抗家塬村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经过村委会、原秦关乡政府、县扶贫办政策宣传,后经村民自愿报名,抗家塬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村委会主任李某某甲、监委会主任王某某负责登记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身份信息、惠农卡信息,审核、造表、逐级上报县扶贫办。2013年4月份登记、审核、造表、上报抗家塬村产业发展项目23户贫困户的过程中,抗家塬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为了占有该项目补助资金,在上报参与该项目贫困户花名册时,欺骗贫困农户这笔补助资金不一定能够享受到,并要求除了李某某、李某某甲、王某某、廉某某、麻某某外的李某某乙等18人提供惠农卡,由李某某保管。2013年7月底该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到贫困户惠农卡后,李某某在土基镇邮政、信合自动取款机上陆续分别将李某某乙等18户贫困户惠农卡上该笔5000元的项目补助资金取出,共计90000元,其中79100元用于偿还抗家塬硬化道路欠款,剩余10900元被李某某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家庭生活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某甲、廉某某、麻某某甲等的证言,洛川县秦关乡抗家塬村贫困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兑付表复印件,李某某甲等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领条复印件两张,洛川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档案复印件,秦关乡抗家塬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档案复印件,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洛川县土基镇政府证明,洛川县土基镇秦关社区服务中心证明,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职责,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洛川县原秦关乡抗家塬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县扶贫办为该村申报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占扶贫资金,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赃款,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给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的赃款109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追缴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军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