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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萍、周国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萍,周国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萍,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兰,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再审申请人徐萍与被申请人周国兰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3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萍再审申请称:由于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此原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二审判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周国兰、徐萍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造成周国兰眼部受伤。并且在发生厮打后,××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国兰精神方面出现的问题为应激相关障碍,且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二审判决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从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徐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